不会水的鱼
新奇军军号: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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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4-03-25 09:52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关于申请异地委托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机动车异地委托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和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发〔2011〕101号),结合我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车辆异地委托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首次应当在我市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车辆已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了异地《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的,机动车车主应向我中心申请异地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开具《异地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 三、办理材料,需备齐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公安交管部门异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代他人办理的,需同时备齐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办理地点与时间: 1、市公安交管局车管所环保审核窗口电话:85280609 地址:东方城路68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2:00、14:00~17:30 2、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电话:66600673 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186号宏普捷座商务楼10楼1001室业务接待大厅 (位于地铁二号线兴隆大街站斜对面)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五、注意事项: 1、《异地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委托书》有效期:一个月。 2、车辆在异地环保检验合格,领取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应在一周内将车辆环保检验合格报告及环保标志复印件(正反两面)邮寄至“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监管一科收”,以便备案,避免车辆进入我市限行区误曝光。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186号宏普捷座10楼1001室,邮编210019。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中心
军号:3911 宝贝别哭 你的眼泪是我的珍珠, 掉一颗我都会心痛的要命. 你不要哭,答应我, 你要是很坚强,永远都不要哭, 别弄丢我的珍珠,让它们在你心里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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