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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 2076 来自: 江西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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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6-06-14 14:29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补充通告 2015-12-21 17:12:05 来源: 作者: 【大 中 小】 浏览:532次 评论:0条 根据环保部统一布署和要求,吉安市环保局、吉安市公安局于2014年12月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转入吉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动车,必须同时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以及环保检验合格的条件。对不符合“国四标准”及环保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为进一步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国家污染减排目标,现对外地转入我市的符合“国四标准”且尾气检测合格的机动车辆补充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办理转入的机动车不但须符合“国四标准”及环保检验合格的条件,且同时必须达到使用年限的要求。凡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已注册机动车不予受理转入登记: 1、注册登记满三年的各类营运客车、专用校车、教练车、出租车及营转非、出租转非、教练转非等车辆。 2、注册登记满三年的各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半挂车牵引车、全挂牵引车。 3、注册登记满六年的其它机动车。 机动车环保达标车型公告可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www.zhb.gov.cn)进行查询,具体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 吉安市环境保护局 吉安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20日
宜春春宜驻,秀水水秀人. 军号:22801, 江西车友会编号:915 QQ:412398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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