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拿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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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06 17:42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死了人,并非总是要赔钱的 刚过元旦,春节又要逼近,正是亲友频频欢宴的时候。饮食要节制,喝酒更要节制,否则不仅伤身,不幸的人还会有性命之忧,而且这并非总能赖到别人头上的。据报道,在12月28日甘肃定西中级法院刚二审裁定结案的一桩判决中,醉酒致死者的家属要其他共同饮酒者赔偿的请求被驳回了。 该案中,刘某等6人某日19点在宿舍喝酒时邀请了同事王丹参加,到了21点王又参加了陈某等5人的酒局,24点醉酒的王丹被送回宿舍。次日早晨8点,同事发现王丹身体异常,送医院后发现已经死亡,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65毫克/100毫升。王丹的家属要求同饮酒的11人承担他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的80%约62万余元。 俗语说“人命关天”,但这句话往往被庸俗地理解。但凡死了人,法院就大概率地判决涉案人有责任。比如《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实践中,对这种“无限防卫”极严,行凶者死亡的,大多数会被判作防卫过当,自卫者也得坐牢。而在民事领域,去年11月热议的郑州电梯吸烟案则可谓是一个典型。明明是正当地劝说他人不要吸烟,结果死了人,就莫名其妙地摊上了补偿责任。而在聚饮致死领域,确实也有乌鲁木齐等地的判决让组织和参与酒局的人做了赔偿。 但法律并非真是“人死必有责”。《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例如,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原则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一个人故意去打狗,引发了狗的反扑,则养狗的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除了这些法定的例外,一般性的侵权行为要成立,都更为严格,包括必须证明(1)侵权人有主观过错,(2)侵权人的行为和受损者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劝酒是否侵权的细分规则 回到喝酒的场合中,大致的规则如下。总得来说,饮酒的要自负其责,但劝酒的也最好适可而止: 如果一方坚决拒绝饮酒,但被按住身体强制灌入,并造成严重后果,那灌酒者将承担责任。已经醉酒而神志不清者被继续灌酒,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如此。如果明知对方身体不适宜饮酒而强制灌入造成伤亡的,还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而一方如果只是一般性地表示不乐意喝酒,但还是在较清醒地状态下勉为其难地自行饮酒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则劝酒、敬酒、逼酒者的责任将大为减轻。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主要判断者、行为的主要负责者、后果的主要承担者。 此时衡量劝酒敬酒逼酒者的责任时,需要考察三个因素:一为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看,当时是否能合理预期劝敬逼会对饮酒者造成伤害,如被劝酒的人已经脸色很差;若无法合理预期会造成伤害,劝敬逼也就谈不上有过错。二是从一般理性人的角度看,这种劝敬逼所伴随的二者之间关系的背景因素,是否会令饮酒者产生被“不得不喝”的压迫感,比如不喝酒就不签合同、发狠话说不喝酒就不给面子、或你不喝酒我就不走了。三是劝酒的数量和品种。 上述三点需要综合考虑,一个因素突出时,对其他两个因素的要求可以减轻。例如饮酒者的状态已经不太好时,少量劝酒也会引发身体状况的急剧恶化。劝喝大量的烈性酒时,就不能低估对身体造成的损害。劝酒者“理由”的压迫性明显时,意味着明知自己要别人做不愿意做的事情,过错较明显,对后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心态,故不能以难以预知会产生危害为托词。长辈迫使未成年人饮酒时,过错尤其明显。 此外,《侵权责任法》第24条还有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这个条文适用时一般还是应当以侵权责任为参照,特别是要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死了人就用。本案法院判决不适用,是正确的。但实践中存在滥用的现象,如电梯吸烟案。故而劝酒者即便不符合上述侵权标准,还是不无可能被别的法院判决按照公平原则补偿。面对这种现实的风险,劝酒者还是悠着点吧。 饮酒者应对自己负起主要责任 甘肃这起案子的判决书原文暂时不能查到,但一般来说,同事聚饮的平等性较强、压迫性较弱,那死者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起主要甚至全部责任。醉酒者神志不清而侵害他人时,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依法不会减损,“侵害”或保护自己的责任也是如此。 据媒体报道,本案法院强调死者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不能理性自控,才导致悲剧。而其他人与死者只是情谊关系,而不存在法律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他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义务。 坦率地说,不无可能死者当时未必觉得舒服,而碍于同事的情面继续灌酒。但这毕竟是他自己的选择,不能责怪他人对他不够呵护体贴。如果死者当时没有表现出拒绝,那别人“劝君更尽一杯酒”,无可厚非。 诚然,在惨案发生后,同饮者为了推卸责任、达成攻守同盟,对当时的场景之描述不符合实情的概率也是存在的。同为醉酒者,回忆时文过饰非、选择性记忆也相当可能。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原告不能举证,就得承担败诉的后果。我国一些地区特别是北方的饮酒风气相当豪爽,上桌的人更应当自我掂量下风险和同饮者的风格。 此外,对于同饮者是否有义务把醉酒的人送回家的问题,也值得关注。甘肃这起判决谈到了其他人将其安全送回宿舍休息,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从道德的角度讲,酒友也自然有此义务。但法律上其实难说有此义务。 法律义务要么来源于明确的法律规定,要么是来源于先行行为造成的危险。比如你开车把别人带到沙漠里,不能主动就把他抛在那不管了。彼此自愿的聚饮是一种共同实施的“互相伤害”的行为。饮酒者应该预见到醉酒后回不了家的风险。更何况,同饮者往往也处于一种“不靠谱”的状态,很难指望得上。要说谁醉得轻,谁就有义务把别人一一送回家,亦不太公平。 但是,若一个人明知他人不善饮酒,而拉他去喝酒或劝敬逼酒者,意味着愿意为对方饮酒的后果承担责任,应当有一定的安全送回或嘱咐别人安全送回的义务。
塞拉图 宝石蓝 豫HC**23 军号:17779 注册日期:2006-12-29 QQ:49336029 呼号:BG6KCG 手机:138391378** 每次有人揭盖子,总会有人振振有词的试图证明这个问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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