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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这事情怎么办合适,怎么判合理?
河之源
沉默是金,不信看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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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18:54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等法院判决结果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无笛子


发帖: 2937
来自: 居无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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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18:57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撞死活该

连奇
我研究美国已经33年了
我研究美国已经33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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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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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19:09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这不是偷狗,这是抢劫犯罪行为正在实施之中,按我国法律的书面表述,强奸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在实施时,被伤害方有无限自卫权

但具体实施中,各地法官对此的理解有较大差异


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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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19:30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最简单的就是,按交通事故处理。

比如口述,紧张失神,无法控制油门。




军号 22950
养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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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19:45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蓝沙 wrote:

是呀,很关键的字眼就是“正在进行”按照上面的描述,那个贼是威胁了狗主人,然后骑上摩托车很屌的扬长而去,并不在进行不法侵害中呀,所以。。。。。。。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


抢劫没跑掉都是抢劫过程中
跑掉在相遇才是过程完成后的事情。


养护工


发帖: 13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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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19:47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蓝沙 wrote:

仅仅口头上的威胁能作为正当防卫的有力的证据吗?我觉得这个案例最终不大会以这么一般人喜闻乐见完美的判决来收官


之所以是抢劫,是因为符合通过暴力手段威胁并夺取对方财物
如果不是口头上威胁,伤人了,那就要加上伤人了


养护工


发帖: 13997
来自: 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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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19:47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记得还是学生时,一个师兄没钱了,在出租车上拿出刀子,抢了三几十块钱,判了十年还是多少。
因为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


养护工 编辑于 2018-01-17 19:49
养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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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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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19:51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抢劫,指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大波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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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苍茫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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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19:52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撞得好!血性汉子!

啸风之龙
遥想小虎当年……
遥想小虎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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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保和殿正东三里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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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20:33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追逃过程中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方如不在反抗中,没有按正当防卫判定的,因为已经不属于犯罪实施过程中了,且逃跑这种行为不对追捕人造成人身威胁,正当防卫理由在这里不适用。按交通肇事的可能性也不大,冲撞已经不属于正常驾驶行为了。

这种情况各判各的,偷狗的按盗窃罪处理,但因为人已经死亡,所负刑事责任主体消失,也就无法追究了,最多是其直系家属继续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撞人是要按防卫过当和过失杀人起诉的,最多会因为考虑过程和情节从轻处置,但估计牢狱之灾和死者的身亡赔偿金是免不了了。



啸风之龙者,北地草民也,生于京师南隅,居之长街北垣.幼无异禀,屡为师长所唾;长少余聪,常得椿萱之责.学十年而仕,仕十载而无尺寸之进;读千卷之书,书千文不得片纸之功.学无所用,辜负寒窗几许;用非所学,方知世事如斯.偶得奇军之论坛,方开别样之生机.著诗谈史,有风骨清奇之士;结伴远游,见血性侠肠之友.三载于斯,嗟夫难解之缘;一朝回眸,叹曰何故如斯.字语珠玑,结九州之挚友;尺寸天地,见十方之风月.谈笑之中皆情谊,往来相与非金帛.且问尘俗混沌,何得此间清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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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来客
无奈,少说话
无奈,少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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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首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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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21:23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啸风之龙 wrote:
追逃过程中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方如不在反抗中,没有按正当防卫判定的,因为已经不属于犯罪实施过程中了,且逃跑这种行为不对追捕人造成人身威胁,正当防卫理由在这里不适用。按交通肇事的可能性也不大,冲撞已经不属于正常驾驶行为了。

这种情况各判各的,偷狗的按盗窃罪处理,但因为人已经死亡,所负刑事责任主体消失,也就无法追究了,最多是其直系家属继续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撞人是要按防卫过当和过失杀人起诉的,最多会因为考虑过程和情节从轻处置,但估计牢狱之灾和死者的身亡赔偿金是免不了了。


说一行像一行呀,你NB好吗?



1、奇瑞风云05款白色
2、奇瑞V5,2010款
3、兄弟,加下我微信:18500611778

酷无聊


发帖: 5756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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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21:25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啸风之龙 wrote:
追逃过程中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方如不在反抗中,没有按正当防卫判定的,因为已经不属于犯罪实施过程中了,且逃跑这种行为不对追捕人造成人身威胁,正当防卫理由在这里不适用。按交通肇事的可能性也不大,冲撞已经不属于正常驾驶行为了。

这种情况各判各的,偷狗的按盗窃罪处理,但因为人已经死亡,所负刑事责任主体消失,也就无法追究了,最多是其直系家属继续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撞人是要按防卫过当和过失杀人起诉的,最多会因为考虑过程和情节从轻处置,但估计牢狱之灾和死者的身亡赔偿金是免不了了。

学过三脚猫法律的,表示支持这个观点


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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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7 23:53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身在曹营 wrote:

举个栗子,A抢了B的孩子,并威胁“再追就开枪打你”,B果断撞上去救下孩子,撞车导致A身亡,并从A身上搜出手枪,怎么判?


A身上有手枪这个就没法说了,
但如果他被撞死,身上没手枪的话,
按目前的判例,A家属闹起来,说和B家的孩子闹着玩,就够B倒霉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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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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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广东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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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1:04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狗未放下,而且还用毒针威胁事主,可以认为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之中;若将狗放下,然后逃跑,可以认为犯罪行为已结束。
——当然,我说的不算。



军号22228
身在曹营
军号18934
军号18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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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T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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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7:01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大奇 wrote:

A身上有手枪这个就没法说了,
但如果他被撞死,身上没手枪的话,
按目前的判例,A家属闹起来,说和B家的孩子闹着玩,就够B倒霉的了。


把孩子换成狗,手枪换成毒镖,A家属还能说和狗闹着玩吗

最多承认抢劫,但抢劫罪不至死,要求赔偿罢了,关键看法官怎么判,如果放到南京审,倒是够B喝一壶的。



疯子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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