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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这事情怎么办合适,怎么判合理?
逍遥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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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7:14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啸风之龙 wrote:
追逃过程中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方如不在反抗中,没有按正当防卫判定的,因为已经不属于犯罪实施过程中了,且逃跑这种行为不对追捕人造成人身威胁,正当防卫理由在这里不适用。按交通肇事的可能性也不大,冲撞已经不属于正常驾驶行为了。

这种情况各判各的,偷狗的按盗窃罪处理,但因为人已经死亡,所负刑事责任主体消失,也就无法追究了,最多是其直系家属继续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撞人是要按防卫过当和过失杀人起诉的,最多会因为考虑过程和情节从轻处置,但估计牢狱之灾和死者的身亡赔偿金是免不了了。


报道应写为:在狗主驾车追赶偷狗人过程中,偷狗人拿出毒针指着狗主威胁,因偷狗人单手摩托车,摩托车失控打横,正好倒在狗主车前,所以被。。。。



黄QQ+白TT 哥俩好

您看我又回贴了,咦,我为什么说又呢?每当我遇到困难时,就念:噢吗呢哞嘛哄all money go my home

中国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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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7:26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抢劫没有结束,携带危险品,危害公共安全。算正常正当防卫。

定远旗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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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8:22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这时候开车的人如何供述非常重要,说对了是交通肇事,错了故意杀人。


合肥的,律师.我的电话:13966737487,我的QQ:670517129.
定远旗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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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8:24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说正当防卫的可能是想多了,最好不要指望从这个方面去辩护,当然说一说还是可以的,可以作为情节考虑。


合肥的,律师.我的电话:13966737487,我的QQ:670517129.
定远旗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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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8:27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这个案子辩护上有悖论,说正当防卫,伤害就是主观故意。说交通肇事就没有正当防卫一说。如果第一次供述上还不错的话,要是我作为辩护人不会去谈正当防卫。


合肥的,律师.我的电话:13966737487,我的QQ:670517129.
龙三太子
与我同行
与我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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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8:27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我觉得最大可能是过失杀人从轻发落


手机微信同号18072681265
雪花飘逸
平常心,平常心!
平常心,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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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8:31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正当防卫。死者拥有弓弩和毒镖等,明显对他人和公共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军号:1604 车牌号: 冀E**771瑞虎5 2.0CVT(卖了) 冀E***48风云EST(报废) 冀E***52观致5

所在区县:河北省邢台市
养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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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8:40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啸风之龙 wrote:
追逃过程中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对方如不在反抗中,没有按正当防卫判定的,因为已经不属于犯罪实施过程中了,且逃跑这种行为不对追捕人造成人身威胁,正当防卫理由在这里不适用。按交通肇事的可能性也不大,冲撞已经不属于正常驾驶行为了。

这种情况各判各的,偷狗的按盗窃罪处理,但因为人已经死亡,所负刑事责任主体消失,也就无法追究了,最多是其直系家属继续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撞人是要按防卫过当和过失杀人起诉的,最多会因为考虑过程和情节从轻处置,但估计牢狱之灾和死者的身亡赔偿金是免不了了。


我觉得这是抢劫发生过程中
偷狗贼的本来拿着工具是对付狗的,是偷盗性质
在狗主出现并威胁狗主时已经变成抢劫了。
犯罪的计划,实施和逃跑过程都是抢劫过程。
这是狗主还在被抢劫的反抗过程中,对方还在逃跑过程中,抢劫过程没完成
如果偷狗贼这时候没有致命武器,撞上可以认为是交通事故或防卫过当。
有致命武器,用啥手段都不为过。


养护工 编辑于 2018-01-18 08:42
齐家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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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9:02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我支持龙龙的说法,毕竟逃跑的行为,已经属于“中止”犯罪了!

雪花飘逸
平常心,平常心!
平常心,平常心!

发帖: 3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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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9:05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齐家治国 wrote:
我支持龙龙的说法,毕竟逃跑的行为,已经属于“中止”犯罪了!


不属于,仍然带着狗呢,犯罪进行时。



军号:1604 车牌号: 冀E**771瑞虎5 2.0CVT(卖了) 冀E***48风云EST(报废) 冀E***52观致5

所在区县:河北省邢台市
黑兔兔白狗狗
我


发帖: 26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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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9:32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养护工 wrote:

我觉得这是抢劫发生过程中
偷狗贼的本来拿着工具是对付狗的,是偷盗性质
在狗主出现并威胁狗主时已经变成抢劫了。
犯罪的计划,实施和逃跑过程都是抢劫过程。
这是狗主还在被抢劫的反抗过程中,对方还在逃跑过程中,抢劫过程没完成
如果偷狗贼这时候没有致命武器,撞上可以认为是交通事故或防卫过当。
有致命武器,用啥手段都不为过。


我支持你。



人越来越老了,头发越来越少了,睡眠越来越短了,幻想离现实越来越远了.
江南一好人
江南一好人
江南一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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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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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09:40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雪花飘逸 wrote:

不属于,仍然带着狗呢,犯罪进行时。
按你这逻辑,小偷去年偷了个手表,今年还带在手上,他的盗窃行为还在进行?



爱护动物就是爱护我们人类自己.因此,我们都是禽兽.
闭上眼
新兵新手新车不懂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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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10:09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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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新手新车不懂技术! 军号:14157 ;白艾瑞泽7
社区或有路灯道路上随意开雾灯和远光的SB,你们是真傻吗?
啸风之龙
遥想小虎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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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10:45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养护工 wrote:

我觉得这是抢劫发生过程中
偷狗贼的本来拿着工具是对付狗的,是偷盗性质
在狗主出现并威胁狗主时已经变成抢劫了。
犯罪的计划,实施和逃跑过程都是抢劫过程。
这是狗主还在被抢劫的反抗过程中,对方还在逃跑过程中,抢劫过程没完成
如果偷狗贼这时候没有致命武器,撞上可以认为是交通事故或防卫过当。
有致命武器,用啥手段都不为过。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犯罪实施过程中,计划和逃跑阶段都不符合这一标准,总不能见面给一棒子,然后说他想抢我钱吧?还有就是对正当防卫的程度是有严格限制的,对方没有攻击你造成生命伤害的情况下,仅仅是逃跑动作,做出伤害对方生命的行为,就不在正当防卫范畴内了。

至于说持有凶器、武器的行为,持有、携带、使用都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和处置方法,持枪和携枪,处刑也不至于死刑(数量巨大、制造蓄藏除外)。否则知道他有枪都当场击毙就算了,还单独制定什么枪枝管理法。持枪拥枪是犯罪,但和使用枪枝犯罪是两码事,有jb的也不能都是qj犯。犯罪嫌疑人只是口头威胁使用毒针,但并没有真正实施甚至没说明有用毒针指向、胁迫他人的动作,而使用车辆撞击人体会造成严重伤害却是可以预知的。

正当防卫仅仅限定在保护受害人自身的生命安全范围内,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这是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在现有法律的前提下,主动伤及一方人身生命安全的行为都是不被支持的,除非对方正在实施伤害的过程中,注意是伤害而不是犯罪,对方杀人、伤人、强奸,可以以伤及身体的行为制止其行为继续,但对方如果是扒窃、诈骗只要当时的情况不是对受害人造成身体、生命的危害,都不适用“正当防卫”条款,不能冲上去给一棍子闷倒。



啸风之龙者,北地草民也,生于京师南隅,居之长街北垣.幼无异禀,屡为师长所唾;长少余聪,常得椿萱之责.学十年而仕,仕十载而无尺寸之进;读千卷之书,书千文不得片纸之功.学无所用,辜负寒窗几许;用非所学,方知世事如斯.偶得奇军之论坛,方开别样之生机.著诗谈史,有风骨清奇之士;结伴远游,见血性侠肠之友.三载于斯,嗟夫难解之缘;一朝回眸,叹曰何故如斯.字语珠玑,结九州之挚友;尺寸天地,见十方之风月.谈笑之中皆情谊,往来相与非金帛.且问尘俗混沌,何得此间清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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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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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2018-01-18 10:53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啸风之龙 wrote: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犯罪实施过程中,计划和逃跑阶段都不符合这一标准,总不能见面给一棒子,然后说他想抢我钱吧?还有就是对正当防卫的程度是有严格限制的,对方没有攻击你造成生命伤害的情况下,仅仅是逃跑动作,做出伤害对方生命的行为,就不在正当防卫范畴内了。

至于说持有凶器、武器的行为,持有、携带、使用都有严格的法律界定和处置方法,持枪和携枪,处刑也不至于死刑(数量巨大、制造蓄藏除外)。否则知道他有枪都当场击毙就算了,还单独制定什么枪枝管理法。持枪拥枪是犯罪,但和使用枪枝犯罪是两码事,有jb的也不能都是qj犯。犯罪嫌疑人只是口头威胁使用毒针,但并没有真正实施甚至没说明有用毒针指向、胁迫他人的动作,而使用车辆撞击人体会造成严重伤害却是可以预知的。

正当防卫仅仅限定在保护受害人自身的生命安全范围内,并不是鼓励以暴制暴,这是一个常见的法律误区。在现有法律的前提下,主动伤及一方人身生命安全的行为都是不被支持的,除非对方正在实施伤害的过程中,注意是伤害而不是犯罪,对方杀人、伤人、强奸,可以以伤及身体的行为制止其行为继续,但对方如果是扒窃、诈骗只要当时的情况不是对受害人造成身体、生命的危害,都不适用“正当防卫”条款,不能冲上去给一棍子闷倒。


嗯,龙龙说的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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