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夜冰雨
发帖: 489 来自: 江西南昌市
状态: 离线
精品: 2
|
于 2008-06-11 10:05 个人信息 发悄悄话 引用回复 编辑本帖 搜索发帖 复制本帖 收藏本帖 投诉该帖
背景:上个月女儿生病带去南昌儿童医院,院内车已停满,保安拒绝本人驾车驶入,故停在医院门口.由老妈和老婆带女儿就症,本人在车上等候. 经过:停车不到10分钟,一交警开着辆摩托过来,在我车头一停,要我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没立即给他,问了句:有什么事?那交警就跟吃了火药一样,吼道:叫你拿证就快拿,违章停车.(当时心里挺不舒服,违章就违章嘛,叫唤什么).把驾驶证和行驶证给了交警.接下来就像是走流程了,那交警拿出单子,开始写罚单.二分钟后单子和证件到手,一看,罚款150,边上一个等搭客的的士也被拦停,那交警又去处理的士车去了.心情不爽,极度的不爽,不就穿了身制服吗,神气个屁啊.走上去和交警理论,过程省略,大致经过如下: 1、交警执法程序错误,未亮证或表明身份(穿警服的不一定就是交警,和穿袈裟的不一定是唐僧同理); 2、当场处罚属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应当在处罚前告知相对人处罚的原因,依据的条款并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本没给过我申辩的机会),不能以处罚决定书代替告之程序; 3、这一点是重中之重,前面都是扯蛋,没理由找理由,即使复议也是可用可不用。关键是第三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注意下划线部分,这就是理由。第一,对于违章停车,要先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只有相对人不肯驶离或不在现场的,才可以进行处罚。正确的程序是先纠正违章,令违章车驶离,不听从的才能进行处罚,不能以处罚替代纠正,也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以罚代管”。第二,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交警处罚决定后的行政复议程序并不是必要程序,也就是说,可以不提起复议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呵呵,这当然要取证,所以嘛……嘿嘿,(拿出手机假装拍摄、录音瞎咋乎了一下,把交警给唬住了,其实最主要的证据是那张处罚决定书,以现场录音或照片佐证即可证明交警程序违法)。 结果,双方争执了20分钟,另一交警(可能是中队长之类的)来后,听到我说的理由,将处罚单收回,要我马上把车开走。当开动车的那一瞬,心里那个爽啊,这伙土霸王也有服软的时候,特别是那中队长在我走前还问了我句是做什么的时候,我骗他,偶是律师!边上那的士兄弟也沾点小光,也被交警赶走了没处罚。 以上均以书面语言表述,实际说的话大家都比较冲,只是让大家知道以后违章停车只要人在现场,交警是不可以处罚的。当然,除非兄弟姐妹作牛X到不肯离去,非停不可。
军号:15380 车型:0.8标准型 颜色:柠檬黄 车号:赣A/H5193 属地:南昌
|